时间: 2025-01-07 19:53:07 | 作者: 其他
过去一年,我市市场监管系统紧扣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倾力开展打假治劣等系列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紧密关联的违法案件。
去年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持续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的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2024年6月28日,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果品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马水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检验测试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马水桔农药残留项超出国家标准。4月23日,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送达检验报告时检查发现,该产品已经售完,遂要求当事人在4月26日10:00前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马水桔,并告知购买者停止食用。而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召回该批不合格商品,也未申请复检。为调查溯源,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5日内提供该批次马水桔的相关信息等,但当事人拒绝配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食品安全必然的联系到人体健康,该案反映出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作为食品经营者,不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漠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切身利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直将“四大安全”作为底线工程来抓,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2024年5月28日,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肖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6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9日,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送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向15名在其餐馆就餐的中学生销售1瓶酒精度为42%Vol的牛栏山二锅头白酒,售价16元,且其经营场所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的相关标识。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罗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未成年人保护的环境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处罚,在同行业中和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2024年2月20日,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市某蔬菜经营店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991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30日,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涉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大米产品。经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内有“皖淮陈氏? 马贝油粘米”大米19袋用于销售,以及标注“皖淮陈氏? 马贝油粘米”内容的空包装编织袋1930条用于生产包装,经商标权利人认定,系假冒“皖淮陈氏? 马贝油粘米”注册商标。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商标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形象具备极其重大意义,打击侵权假冒、保护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本案的查处,体现了行政机关为品牌发展提供执法保障,对规范市场秩序、增强消费信心起到积极作用。
2024年7月29日,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高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在开展春季开学食品安全检查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检查中,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学校食堂不锈钢餐盘(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测,经检验测试的机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20日,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再次对当事人学校食堂不锈钢打菜盆(自行消毒)进行抽样检测,经相关机构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及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明显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督促学校强化责任落实、提升安全意识,营造出重视餐具卫生安全的良好氛围。
2024年10月16日,对武穴市某鞋面加工厂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5日,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对武穴市某鞋面加工厂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查处。经查,2021年9月6日,当事人受苏某、易某(二人已被判决)委托,帮其加工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或同意的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运动鞋鞋面针车业务。当事人明知苏某、易某委托其加工的鞋面是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运动鞋,仍为其加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该案侵权商品和违法来得到的已被公安机关没收,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侵权假冒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挤压合法企业生存空间,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公安部门对不予追究的涉刑案件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行刑衔接,实现了打击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净化消费市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无缝衔接。
2024年4月16日,黄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梅县某液化气站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自2024年3月14日开始,当事人的液化气站给未绑定充装追溯信息二维码标识的气瓶(4个)进行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特定种类设备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元规范第1部分:气瓶》和其他应用于气瓶的关于二维码、射频技术等成熟的追溯编码编制规则标准,依托安装在气瓶上的二维码、孔洞码、电子芯片或其他不易损坏的数据载体,自行建立或委托其他单位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索信息平台,采集生产、监督检查、充装、定期检验等数据信息并有效存储与对外公示”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梅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作业,极易导致发生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直严守“四大安全”底线,本案的查处,对有关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戒,对社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市市场监管部门提请广大市民消费者加强监督,如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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