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田处罚〔2024〕89号

时间: 2024-07-29 16:17:40 |   作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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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田家庵区金飞月厨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0400MA2PLAGD39,经营场所:田区国庆路金发大厦一层,营业范围:酒店用品,厨房用品,制冷设备,瓷器,不锈钢制品。批发,零售。经营者:穆**,性别:男,身份号码:****************,联系方式:*************。

  2023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田区国庆路金发大厦一层的田家庵区金飞月厨具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的一台“凯飞亚”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第5.2.1.13 条“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设施”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3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并指派执法人员刘葆(执法证号∶) 、杨骏(执法证号∶)负责对该案进行查处。2024年2月19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淮市场监管所办公室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的“凯飞亚”牌燃气灶具系2023年1月从山东临沂购进,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具体的供货商信息和相关进货票据,根据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进价为680元/台,销售价格为800元/台。共计购进1台,直至本局2023年12月15日查获,上述产品尚未售出。

  证据一:《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扣押的不合格“凯飞亚”牌燃气灶具一台,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各 1 份,证明扣押的详细情况。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定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淮市监田告字〔2024〕8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已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权利,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的燃气灶具的数量较小,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69】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项“(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值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第3目“3.产品尚未销售,或已销售但全部追回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一节第【6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收款单位:淮南市田家庵区财政局;账号: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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